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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相关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12-03   点击:   来源:原创   作者:配置员

近年来,一些校外培训机构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发展规律,开展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造成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增加了家庭经济负担,社会反映强烈。为此,全国统一开展了“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目前,我省各地正按照国家、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集中力量联合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下面,小编给大家全方位解读一下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相关政策。

问:为什么要组织开展校外培训机构集中整治? 

答:校外培训机构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应该是学校教育的补充,对于满足中小学生选择性学习需求、培育发展兴趣特长、拓展综合素质具有积极作用。但是近年来,校外培训“野蛮生长”,一些校外培训机构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发展规律,开展以“应试”为导向培训,增加了学生课外负担,增加了家庭经济负担,社会反映强烈,良心的行业不能变成逐利的产业。

问: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集中整治的重点对象和重点内容是什么?

答:这次专项治理行动集中整治的重点对象是: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

整治的重点内容是:规范语文、数学、外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集中整治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资质、安全隐患、教学内容、师资聘任、竞赛考试、招生宣传、收费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严肃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等问题。

问: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集中整治工作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1.对不符合国家和省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和设置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一律停业整顿。整改不到位的,吊销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办学许可证。

2.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校外培训机构,一律停业整顿。对具备办证条件的,指导其办证;对不符合办证条件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3.对已领取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一律停业整顿。对具备办证条件的,指导其办证;对不符合办证条件的,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培训。

4.对存在“超标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行为并整改不到位的校外培训机构,一律吊销办学许可证。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5.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对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一律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6.校外培训机构在学科知识培训中聘用不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或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培训活动的,一律停止其承担的学科知识培训教学任务。

7.对校外培训机构存在一次性收费超过3个月、收费项目及标准未公示等违规收费行为的,一律退费整改。对存在虚假广告或招生宣传不规范的,一律依法予以处罚。

8.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对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校长和教师的责任;对在职中小学教师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等行为,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其教师资格。

问:这次专项治理行动分哪些步骤进行?

答:这次专项治理行动共分四个步骤。1.2018年10月20日前,各设区市教育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并在所在地政府网站、报纸等媒体上公布。

2.2018年11月15日前,各县(市、区)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全面摸排检查,并根据相关规定要求督促其主动整改。同时,对今年以来接到的相关问题举报投诉线索进行全面梳理,进一步明确集中整治的重点区域和重点任务。

3.2018年12月15日前,各县(市、区)组织教育、公安、民政、人社、工商(市场监督)、安监、城管和消防等部门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4.2018年12月31日前,省级及各设区市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对集中整治中通过审批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各县(市、区)在政府网站、报纸等待媒体上公布名单及主要信息。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负责将黑名单信息纳入当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问:此次专项治理行动能够达到什么样的结果?

答:要通过这次专项治理行动,对于有问题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彻底的排查整治,做到规范一批、整改一批、取缔一批,力争取得明显实效。我省将建立校外培训机构长效管理机制,要对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依规管起来,让校外教育培训回归到育人正常轨道。


信息来源:http://jyt.jiangsu.gov.cn/art/2018/11/28/art_65976_79352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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